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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的管理

2019-11-13

第 一 章 总则,轨道车配件

第1.1条 轨道车(含重型轨道车、起重轨道车、发电轨道车、轨道平车、收轨平车,起重平车、轻型轨道车,下同。)是铁路设备维修、大修、基建等施工部门用于铁路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为加强轨道车管理工作,保证轨道车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轨道车在铁路设备修理、抢险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第1.2条 轨道车分重型和轻型两种。能由搭乘人员随时撤出线路的,称为轻型轨道车;不能由搭乘人员随时撤出线路的,称为重型轨道车。

第1.3条 轻型轨道车禁止在繁忙和快速线路上使用。铁路局应根据本管理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轻型轨道车管理细则,以确保其使用安全。

第1.4条 轨道车管理工作的原则是:贯彻“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的方针,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运用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实施综合逐级负责的科学管理。全路积极推行轨道车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1.5条 轨道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通过技术、运用、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轨道车进行综合管理,做到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使用、精心养护、科学检修、安全运用、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发挥运输资源的最 大效能。

第1.6条 轨道车驾驶员是铁路行车重要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1.7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路轨道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是全路轨道车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2.1条 按照“专业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轨道车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公司)和站段(使用单位)三级管理,各级应有轨道车主管部门,铁路局(公司)和站段(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并应将轨道车的行车安全纳入监察范围。

第2.2条 铁道部轨道车管理部门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路轨道车的技术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路轨道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发布轨道车的大修规范、年检鉴定标准。

四、掌握全路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和使用情况。

五、组织交流和推广轨道车的先进管理经验和维修技术。

六、组织全路轨道车大检查工作。

七、负责轨道车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轨道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审批发放轨道车驾驶证。

九、监督全国轨道车的年检鉴定工作。

十、参与对轨道车的设计、生产、维修、进口实施行政许可管理。

十一、指导轨道车的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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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铁路局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掌握全局管内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使用动态、安全状况,按时向上级机关呈报轨道车使用管理的有关报表。

三、指导各段轨道车管理、检修和运用工作,检查各段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轨道车运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四、掌握轨道车(机车信号、无线列调、运行监控装置)三项安全设备的数量、技术状态,并对运行监控装置的运用、考核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检修工作。

五、组织轨道车的年检鉴定和安全运用考核工作;定期组织轨道车安全管理综合检查,并有重点地组织日常抽查;负责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和发放工作。

六、制定轨道车驾驶员的年度技术业务培训计划,每年组织一次不少于一周的脱产培训;负责驾驶证的申报、发放和年审工作。

七、根据各使用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轨道车的数量;制定轨道车的购置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其选型、采购和验收工作。

八、安排轨道车的大修计划并负责组织大修验收工作。

九、根据轨道车辆的运用周期和技术状态做好轨道车辆的报废、更新、改造、大修等工作。负责审核轨道车的调拨工作。

十、掌握全局轨道车机械故障、运用事故概况,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十一、组织轨道车按规定进行表、闸、阀的校验及车轴探伤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属地路外单位的轨道车技术年检、驾驶员年审工作及协调过轨检查工作。

十三、制定本局范围内的轻型轨道车管理规则。

十四、路局轨道车管理组人员应具有行车监察资格,有责任对全局轨道车的技术状态、运行状态、行车组织及相关部门的岗位状态进行检查指导;督促管内使用单位加强轨道车管理,确保运用安全。

第2.4条 使用单位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和岗位责任制。

二、掌握轨道车的数量、技术状态和安全运用情况,定期添乘轨道车,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解决轨道车在运用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三、负责编制提报轨道车更新改造和大修计划。

四、掌握每台轨道车运行监控装置的技术状态及运用情况。

五、检查轨道车的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组织实施小修、项修、大修工作,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六、组织轨道车的报废鉴定工作,提报轨道车报废申请。

七、负责轨道车司机的报考、晋升申请和轨道车驾驶证的年审提报工作。

八、负责轨道车的运用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班组的考核办法,每季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安全运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在轨道车年鉴前,应对照《重型轨道车完好标准》和《轨道平车完好标准》对轨道车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轨道车年鉴达标。并负责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的申报工作。

九、对司乘人员的技术业务和行车规章进行培训,督促检查轨道车工班日常的技术业务学习,每月对司乘人员进行技术业务考核,使其技术素质稳步提高。

十、检查轨道车运行计划提报情况,随时掌握轨道车的运用状态,并向主管部门反馈轨道车运用过程中的安全信息。

十一、掌握轨道车机械、运用事故概况,呈报有关报告,参加一般以上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2.5条 铁路局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对管内轨道车的运用检查和评定工作,其内容有:

一、对技术状态进行鉴定(年鉴)。对年鉴合格的轨道车,向部申报发放轨道车年检合格证;对未参加年鉴及年鉴不合格的轨道车,停止其使用。

二、对轨道车司机进行年审考核。对年审合格者,在其轨道车驾驶证审验记录栏内加盖年审合格章。对未参加年审和年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轨道车驾驶资格。

三、对轨道车管理、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评定 ;评比红旗设备和设备管理先进单位;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第2.6条 轨道车技术状态鉴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发动机技术状态;传动、走行、制动、电气等系统及其主要部件的技术状态;车轴探伤;各连接件紧固情况。

二、车体(含车体上部机件),车架及其它结构件技术状态。

三、机车信号、无线列调、通讯设备是否完整及其技术状态。

四、救援、起复工具、检修工具、备件、安全防护用品等是否齐全有效。

五、照明、风笛、雨刷装置的技术状态,各种仪表,管线路(油、水、风、电)的技术状态,车容车貌情况

六、运行监控装置的技术状态(轴温、信号、录音、数据转储、速度控制等)。

七、轨道车工作日志及运行保养记录填写情况。

第2.7条 重型轨道车技术状态年度鉴定的内容及要求,应按《重型轨道车完好标准》和《轨道平车完好标准》执行《重型轨道车和轨道平车检查鉴定表》的内容。

第2.8条 轨道车司机年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审查司机安全行车和健康情况;

二、考核技术业务能力,重点是三项安全设备的使用、轨道车的构造、性能等知识及其机械故障排除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三、测试《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有关行车规章制度的掌握和执行情况;

第2.9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每季应对轨道车管理、检修和安全运用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评定。每年应组织轨道车乘务人员,进行一次使用复轨器对轨道车起复救援的演练。

第2.10条 轨道车配属单位主管安全人员和车队长负责对三项安全设备的语音、数据记录的定期转储、分析工作。正常情况每周转储分析二次。将分析结果书面报单位领导,并留底备案。对其转储的数据、录音须保留20天。对于非正常情况应及时转储分析,为事故或事故因素分析提供依据,其转储数据和录音须保留60天。

第2.11条 轨道车司机应执行三包,既“包乘”、“包检”、“包养”制度。包乘是指使用轨道车时,做到定人、定车,出乘时,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到齐,共同乘务;包检是指司机和副司机定期检查车辆状态,并及时提出修程建议;包养指司机和副司机必须负责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走合期保养和换季保养等工作。

第2.12条 轨道车必须按规定实施报废更新,新购轨道车必须选购具有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且经验收合格的产品。

第2.13条 在正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必须安装具有企业认定或产品认证的运监装置、无线列调、机车信号(三项安全设备),未安装三项安全设备的轨道车禁止上线使用。

第2.14条 轨道车应有编号和登记,编号(管理编号)方法为“xxxx”,前两位为设备运用单位编号、后两位为车辆顺序号,轨道平车编号方法为“Pxxxx”(其中“xxxx”的编号方法同上),编号登记方法由铁路局规定。新购、调拨的轨道车,必须申请管理编号,配齐备品及安全防护用品,安装三项安全设备,经检查合格,核发年检合格证后,方准上线运行。

轨道车的标志应喷涂在两端司机驾驶位置左侧车体的正下方,轨道车的构造速度应喷涂在两端副司机位置右侧车体的正下方。

轨道平车的标志、装载吨位应喷涂在车体两端前方左侧车体上,轨道平车的构造速度应喷涂在两端前方右侧车体上。

第2.15条 轻型轨道车编号登记方法由使用单位自行规定,但必须向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2.16条 管理档案:

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①轨道车管理台账;②轨道车技术状态统计表;③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申报表;④轨道车大修计划表;驾驶员登记表。

设备使用单位:①轨道车履历簿;②轨道车技术状态统计表,③轨道车年检合格证申报表,④轨道车大修记录簿;⑤轨道车、平车检查鉴定表(附件3)。

工区:②轨道车检修记录簿;③“轨道车辆车轴探伤记录(见TB/T2494.2-94附录B)”,④“轨道车辆重伤车轴报告(见TB/T2494.2-94附录C)”。

随车资料:①轨道车工作日志;②轨道车技术说明书;③轨道车备品明细表,④轨道车辆探伤合格准行证(见TB/T2494.2-94附录D);5年检合格证;6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

第2.17条 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负责轨道车安全运用的检查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及时制止。

第三章 运 用

第3.1条 轨道车按列车运行办理。

第3.2条 使用轨道车时,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需要,按规定编报申请计划,行车部门(调度)必须编制轨道车运行计划,纳入调度员的行车日班计划中,车站值班员必须按章办理接发车手续,严禁简化程序。

第3.3条 轨道车驾驶员必须严格按《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TB/T2694-1996)使用轨道车。轨道车出乘时,三证(正、副驾驶员的驾驶证及轨道车年检合格证)及轨道车辆探伤合格准行证、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轨道起重车司机应持双证上岗,即:轨道车驾驶证、轨道起重机操作证。

第3.4条 轨道车辆司乘人员应认真执行一次出乘作业标准,包括出乘、库内作业、出库、发车、途中运行、中间站停车与调车、区间作业、施工作业、进库、库内作业、退勤的作业标准,各轨道车辆配属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要求。

第3.5条 轨道车辆出乘与库内作业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 出乘前六小时内严禁饮酒,要保证休息充足。司机和副司机应携带司机驾驶证按上班时间参加班组点名和安全预想会,上岗时着装整齐,精力充沛,精神状况良好。同时认真了解本次出车运行任务及注意事项、编组情况、装载情况、运行情况、作业点和作业内容,做到接受任务明确。

二、司机和副司机明确任务后,应立即按各自职责和检车顺序全面检查车辆各部状态和给油,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精检细修,互相协作,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三、发动机在出库前提前十五分钟启动,冷车起动后,应在怠速状态运行5至10分钟,检查各仪表读数正常后,再提速运转;司机必须亲自施行制动机“三步闸”或“五步闸”试验,检查制动系统是否正常。对有液压系统的车辆,需要检查各液压系统作用是否良好;

第3.6条 上班司机重点检查内容为:按顺序重点检查柴油机、空气压缩机各部情况,各类开关、仪表、照明、喇叭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检查离合器、变速箱、换向箱操作装置和手柄作用是否良好;观察车架、车轮、轴箱、风管、车钩及连接处是否正常;检查轨道起重车吊臂及轨道携吊平车的吊机是否回到原位置,吊勾应用钢丝绳锁紧,轨道起重车支腿应回到原位。

第3.7条 上班副司机重点检查内容为:按顺序重点检查水箱冷却水是否加满、柴油机油底壳、高压油泵的润滑油是否在限度内以及燃油箱的柴油是否充足,排除各储风缸、油水分离器的集水和油污;检查各部油管、水管、风管有无松动、泄漏;检查制动缸、拉杆、闸瓦、销、折角塞门、软管是否良好,并做好各活动点的加油润滑工作,检查随车工具、信号装置、防护用品和备品是否齐全。

第3.8条 轨道车乘务人员出乘前必须抄收运行区段有关行车条件的调度命令。途中折返、继行或临时变更运行区间、作业种别时,调度命令应传达到轨道车乘务人员。

第3.9条 车站值班员要检查司机的《驾驶证》和轨道车的《年检合格证》是否齐全,不齐全不得放行。助理值班员要重点检查轨道平车的装载、捆绑是否符合规定。

第3.10条 轨道车出乘时,车上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保证正常使用。每车(包括轨道平车)配备两个止轮器,并进行编号、加链、加锁管理,轨道平车配备的止轮器,要放在车体前端左侧下部专用的加锁铁箱内,止轮器的安设和撤出由副司机负责。

第3.11条 轨道车辆出车和途中运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动车前应确认防溜装置已撤除、符合相关条件,查询乘车作业人员是否到齐,关好车门、执行要道还道制度、确认信号。

二、对行车凭证、各种行车信号及线路开通情况必须由司机和副司机共同确认复核。

三、动车前后、运行途中严格执行后部了望与鸣笛制度。轨道车在通过车站、鸣笛标、道口、桥梁、隧道、曲线、路堑、施工等地段及在气候不良、视线不清的情况下运行时,副司机应站立,司机应适当减速,多鸣风笛,必要时开灯行驶。

四、运行中精神要高度集中,严格执行铁道部TB/T3059-2002《车机联控标准》和呼唤应答制度,标准化作业,按规定速度行驶。做到“彻底了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呼唤应答标准用语由铁路局根据部颁标准制定。

五、在区间作业时,严禁发动机熄火;下坡运行时,严禁空档溜放。司机和副司机在行驶中要注意观察仪表、制动系统的状态和发动机、传动、走行等部位的声响;中间站停车超过5min,副司机应对轨道车进行巡检;应抓紧时间检查走行部位的情况和触摸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六、配合现场施工作业时,要互相配合,认真了望,时刻注意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起重轨道车、起重轨道平车、收轨平车的吊机时,必须注意严格执行有关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七、轨道车出车作业过程中(包括停车时),司机和副司机不得擅自离岗。

八、在车站调车作业要准确掌握速度,不准超过下列规定:在空线上牵引运行时,40公里/小时;推进运行时,30公里/小时;调动乘坐人员或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超限货物的车辆时,15公里/小时;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5公里/小时;遇有天气不良等非正常情况,应适当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米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米时,要严格控制速度。

第3.12条 轨道车完成当次运输任务返回单位车库或驻地,由车站进入专用线时,必须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度,并严守专用线速度,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停稳后,应上好手闸、铁鞋,断开总电源。

第3.13条 司机和副司机应在停车熄火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按《保养检修项目》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和保养。对自检自修以及个别处理不了的故障要及时上报,做到故障不过夜、不隔班。

第3.14条 整理车容,将车体内外清扫、擦洗干净,做到车辆内外清洁整齐、工具备品清点齐全。排除制动系统的集水及油污,及时补充冷却水、滑油、燃油,冬季水箱应加防冻液或放尽水箱、柴油机机油冷却器的水。

第3.15条 《轨道车工作日志》是记录轨道车运用、检修、调度命令等情况的原始记录簿,是分析行车事故,进行轨道车修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真实准确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轨道车工作日志的存档时间为两年。

第3.16条 重型轨道车的牵引质量、轨道平车的载重质量及集重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执行,轨道平车的偏载限度执行铁路货车装载的有关规定。轨道车最 高运行速度应符合线路允许最 高速度和产品规定的速度要求,侧向通过道岔的最 高速度,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运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轨道平车超载、偏载和超速运行。

第3.17条 轨道车与轨道平车联挂推行时(要先试拉),速度不得超过30km/h,并不得跨区间推行。在车站转线、联挂车辆时,必须按列车调车作业办理。在区间封锁或“天窗”时间内,因施工作业需要推行时,由副司机或指定人员位于拖车前端引导,按规定速度运行,引导人员要注意运行前方情况,随时与司机联络,以便及时停车。

第3.18条 持轨道车学习驾驶证司机(学习司机)必须在轨道车司机指导下方准操纵轨道车。在下例情况学习司机禁止驾驶轨道车: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夜间行车;抢险运输;人员运输;站场调车;复线逆行;封锁施工区间内运行。无驾驶证者严禁开车。轨道起重机、轨道平车随车吊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持特种设备操作证上岗。

第3.19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必须在其所在车站铺设轨道车专用线,并要根据需要设置配有地沟、取暖设施的车库,地沟的长度不小于16米,以利于保养检修作业。

第3.20条 司乘人员要熟悉安全三项设备的基本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

第四章 检 修

第4.1条 轨道车实行以检查保养为基础,项目修理和计划性修理相结合的检修制度。在检修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养标准和修理规范,认真执行检修技术标准。

第4.2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的主管设备技术人员,应根据本规则的要求,安排好保养和检修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4.3条 轨道车的保养主要分为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

(1)日常保养是在每天作业前后,由司乘人员按规定项目进行的保养。主要是以清洁、紧固、调整、润滑为内容的预防性日常检查工作,以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定期保养是按规定的间隔时间,对轨道车进行规定项目的检查保养。主要是以全面检查、调整、坚固、润滑、并排除不正常状态为内容的定期检查工作。轨道车定期保养周期为1500~2500km。

(3)对新制或大修后的轨道车,须进行走合期保养;季节温度变化时,还须进行换季保养,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4.4条 轨道车每行驶5000~8000km或行驶满一年,必须由有资质的探伤人员按《轨道车车辆车轴探伤方法 在役车轴超声波探伤》(TB/T2494.2-94)负责对车轴进行探伤检查,并填写“轨道车辆车轴探伤记录(见TB/T2494.2-94附录B)”,发现车轴重伤时,填写“轨道车辆重伤车轴报告(见TB/T2494.2-94附录C)”,并为探伤合格的车辆发放“轨道车辆探伤合格准行证(见TB/T2494.2-94附录D)”。

第4.5条 轨道车修理分为小修、项修、大修三种修程。使用单位应根据规定的走行里程按期组织小修、项修,并及时提报大修计划,不得超期使用。

第4.6条 轨道平车、携吊平车的修理分为小修和大修二种修程。

第4.7条 新制或大修的轨道车,在初期行驶的2000~3000km走合期内,应执行下列规定:

(1)降低牵引质量30%,在长大坡道上行驶时,应再适当减速。

(2)随时检查各部件,及时消除不良现象。

(3)轨道车初次行驶500km后,前后轴箱、中间箱、变速箱、空压机应换油。

(4)走合期满后,进行一次定期保养,同时应清洗曲轴箱、机油滤清

器,更换机油和机油滤清器芯子。

第4.8条 轨道车大修工作必须由具有承修能力(经铁道部发放维修许可证)的工厂组织实施。送修单位与承修单位必须签订技术合同,明确修理项目和标准,共同填写《入厂交接记录》。司机必须随车入厂,携带《轨道车履历簿》或《轨道车检修记录簿》,供修理时参考。

第4.9条 新制和大修后的轨道车,应由承制(修)方通知主管单位和设备使用单位。由主管单位组织采购或送修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按照相关标准或修理规范进行验收。填写试运行报告和大修验收记录。同时承修单位应出具出厂交接记录,对没有按要求进行制造和大修验收的轨道车,不予验工。

第4.10条 新制和修竣后的轨道车,必须保证制动良好,无漏风现象,在整备状态下于平直线路上以80km/h速度运行时,单机紧急制动距离不得大于400m。

第4.11条 轨道车大修或单独更换车轴时,不论车轴新旧,必须进行探伤,确定完好并做记录后方可组装使用。轨道车入厂大修前必须对车轴进行探伤检查,防止车轴伤损而造成运输损失。

第4.12条 新制或大修后的轨道车,试运转不得少于100km。试运转时,应联挂有合格证的轨道车,以保证运行安全。

第4.13条 轨道车上的各种仪表、闸、阀及制动软管等应按期由有资质认可的部门进行校验。

轨道车校验周期:

(1)以下部件为半年:自动制动阀、减压阀、制动软管、软管连接器、各种仪表、折角塞门、截断塞门、三通阀、安全阀、放水开关。

(2)以下部件为一年:制动缸、主风缸、均衡风缸、管路、缓解阀、远心集尘器、空气滤清器、油水分离器。

第五章 安 全

第5.1条 轨道车司机应及时反映车辆的不良状态及行车中的不安全因素,使用单位主管人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5.2条 轨道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时;

(2)传动部分不良、有异响、或保安装置失效,或液力传动系统压力异常时;

(3)车轴有裂纹、或车轴轴箱温升过高,或有异响等现象;

(4)车轮有裂痕、碾堆、或踏面剥离、掉块、擦伤超限(限度按货车车辆有关规定),或重型轨道车车轮轮辋厚度不足23mm,或轮缘厚度不足23mm时;

(5)轮对内侧距离超过(1353±3)mm容许限度,或轮轴发生相对位移时;

(6)车架任何部分有横裂纹或弯曲,影响行车安全时;

(7)制动或基础制动保安装置不良时;

(8)前后照明或风笛失效时;

(9)自动车钩三态作用不良时,或车钩座、舌、销磨损超限时;

(10)出车前车没有备齐通讯信号及安全防护备品,或三项安全设备其中一项故障及安全防护备品失效时;

(11)有危及行车安全的螺栓松动、销子脱落、机件弯曲、裂纹或其他缺陷时。

第5.3条 轨道车动车前,司机必须进行制动试验,列车管压应不低于500kpa;运行中,特别在下坡道运行时,应适时使用制动机,防止超速,并不得熄灭发动机或采用空档溜放。重型轨道车停站超过20mim,动车时必须进行制动试验。

第5.4条 经常保证运行监控装置的技术状态良好,轨道车作长途运行前,应用发码器全面检测运行监控装置的状态,状态良好方准上线运行。短途往返车辆或现场施工车辆每天出乘前要对运监装置进行自检,每周用发码器检测一次,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

第5.5条 在轨道车运行时,司乘人员要密切注意地面信号的变化,当地面信号和车上信号不一致时,必须以地面信号为准,视运行监控装置为故障。

第5.6条 在轨道车运行时,本务机严禁关闭运行监控装置,补机严禁开启运行监控装置。当其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司乘人员应按《技规》、《行规》的要求及时向车站和列车调度员报告,同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方可关闭故障的设备。根据实际情况掌握运行速度,维持运行至下一站。停站后应立即通报检修单位,及时处理,功能恢复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5.7条 用于接送施工人员的轨道平车,必须设置端板、侧板和防护栏杆,平车乘人运行时,应由领工员或工长或指定的专人负责安全,搭乘人员身体各部分不得超出车体以外,不得站立或坐在侧板、端板上,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发生。

第5.8条 轨道车内乘人时,为保证轨道车运行时乘务人员的视线良好、操作正确,乘坐人员必须听从乘务人员指挥,不准喧哗打闹,不得乱摸乱动非操纵端手柄、按钮和开关等。非专业检查人员不准乘坐操纵端副司机座位。搭乘人员在上、下完毕后,轨道车方可发车运行。

第5.9条 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司机与押运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了解其危险性质,严格执行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安全规定。

第5.10条 轨道车运送材料时,司机及押运负责人应掌握以列事项:

(1)按规定载重和集重要求装载;(2)装载应稳固,不得偏载,不准超限;(3)卸车时不得偏卸,卸下物不得侵入本线或邻线界限,大件物料不得边走边卸;(4)跨装长大物件,应使用货物转向架;(5)装载钢轨、枕木等货物,必须捆绑牢固;(6)邻线来车时,禁止卸货作业。(7)在区间超过1.5‰坡道的线路上装卸作业,禁止轨道车摘离车辆。

第5.11条 轨道车联挂时,制动型式必须相同。联挂工作由副司机负责指挥,联挂完毕后,必须进行全列制动试验,确认制动性能良好,方可行驶。编组(编组数量不得超过10辆)运行时,应将功率大或重载车编在前端,以前端第 一位轨道车为本务机,各车司机间应加强联系。

第5.12条 司机应做好轨道车防火工作。严禁使用明火预热发动机、油箱、油管及不熄火时用油棉丝布擦拭发动机。车内必须配备能扑灭由油、电等引起的火灾的灭火器具,灭火器具的放置应便于摘取。使用单位应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灭火器具进行定期检查,保证使用有效。

第5.13条 轨道车内因生产、生活用火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车内取暖时,应选用空调机或有安全装置的取暖炉,各种火炉及取暖炉应固定牢固。轨道车上严禁携带和使用液化气。

第5.14条 轨道车在沿线各站停车过夜时,必须采取防溜措施,上好手制动,双止轮器止轮(止轮器要安好压实,加锁加固。),在车组前后两端以双面红色信号灯光防护。轨道车停站过夜时在6小时内无紧急情况不得转线作业。车上应有司乘人员留守,其余人员应到就近行车公寓食宿或休息,并通知段调度。

留守人员的主要任务是:

(1)遇有特殊情况时,按值班员要求进行转线作业;

(2)保护车辆及其各种设施,以防丢失;

(3)在冬季,定时启动发动机,以防冻裂。

第5.15条 轨道车由于机械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或由于其他原因在区间被迫停车时,乘务人员应积极排除,争取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前方站。因故障不能排除或发生事故,司机应立即采取防溜措施,先排风制动,上好手制动,再两端用止轮器止轮制动。司机应迅速做好如下防护和故障处理工作:

一、示一长三短声的报警信号,并利用无线列调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及后续列车,讲明情况;

二、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设好防护,影响邻线行车时,应同时进行防护;

三、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抢修或起复,尽快开通线路,需要救援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请求救援后,司机不得继续动车。

第5.16条 轨道车动车前,必须由副司机撤除止轮器,经司机确认并将止轮器放到指定位置后方可动车。防止压止轮器开车。

第5.17条 轨道车在站内或专用线停车等待时,必须采取排风制动。发动机熄火等待时,要同时上好手制动,司机不允许离车。

第5.18条 电气化线路上使用轨道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攀登轨道车车棚顶,不得用水管冲洗车辆;

(2)任何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体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m以上的距离;

(3)进行装卸钢轨、轨枕等材料时,只许平移,不得高抬翻转,严禁竖立,并应注意避开接触网立杆及接线;所用工具不得高举;不得用竹杆等物做测量货物装卸高度等接近接触网的作业;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及所用工具要在距接触网不足2m时作业,接触网必须停电,具体办法应执行《电气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5.19条 轨道车运行中,当发现制动、走行及与安全有关的总成、部件有异常时,司机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两端车站,并迅速检查排除。

第5.20条 轨道起重车装卸作业时,必须指派有实践经验的施工负责人做现场指挥,指定专人防护,并与吊车司机密切配合。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吊装前,检查吊具是否完好,确认被吊物重量,严禁超载作业。

(2)捆绑挂钩必须牢固,位置正确,轻起轻落。

(3)起吊升高20cm左右,应暂停起吊,检查捆绑情况确认稳妥后方可继续起吊。落下时对位轻放;起吊物在空中移动应高出地面物体0.5米以上。

(4)高层摘挂,应使用长杆挑钩,如须登高作业,应确认攀登物是否牢固,方可上下。

(5)钢轨等长大物品在起吊前应挂上方向绳,防止吊物在空中转动。

(6)司索起吊后,人不得进入被吊物体下面,也不得用手直接清理下面的粘着物。

(7)司索时,手必须放在吊绳与吊装物的外侧,防止起吊后挤伤。

(8)严禁起吊、转动同时进行。

第六章 轻型轨道车

第6.1条 轻型轨道车禁止在繁忙和快速线路上使用。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轻型轨道车运行细则,以确保其使用安全。

第6.2条 轻型轨道车原则上只准在施工作业时和白天使用,一般不按列车运行办理,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运行。轻型轨道车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天气时,为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方准使用,为此,轻型轨道车必须配备照明设备并显示红色信号灯光,并按列车运行办理。

第6.3条 使用轻型轨道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驻站联络员、使用负责人和能保证随时将轻型轨道车撤出线路的足够数量的随车人员;

2、司机必须持有由铁路局核发的驾驶证;

3、应配备本规则所规定的有关备品;

4、牵引平车的联挂杆应使用自锁插销;

5、车轮必须有绝缘装置,且性能良好;

6、制动装置必须性能良好。

第6.4条 轻型轨道车运行时,应用展开的红色信号旗进行防护;在复线区段,如遇邻线来车,暂将红旗卷收,等车过后再行显示。

第6.5条 轻型轨道平车必须备有拆装式安全栏杆或扶手。运行前,使用负责人应检查栏杆或扶手必须稳固可靠,以防乘坐人员意外伤亡。

第6.6条 轻型轨道车只准牵引,不准推进运行,并不得与重型轨道车联挂。轻型轨道车运行的最 大速度不得超过45km/h,通过道岔的最 大速度不得超过15km/h。

第6.7条 使用轻型轨道车必须得到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确认,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格式见附件7),办理签认手续。轻型轨道车由车站运行进入区间后,使用负责人应用无线电话通知驻站联络员,由驻站联络员告知车站值班员。从区间返回时,由使用负责人通知驻站联络员,由驻站联络员向车站值班员办理签认手续,填写轻型车辆使用书,车站值班员应随即记入行车日志。

第6.8条 在规定的轻型轨道车使用时间内,车站值班员不得向该区间放行列车,使用负责人必须在使用时间内将轻型轨道车撤出线路;遇特殊情况,轻型轨道车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撤出线路时,必须立即按线路故障防护办法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第6.9条 轻型轨道车撤出线路后,不得侵入限界。使用完毕应存放于固定地点并加锁。

第6.10条 轻型轨道车运行的其他有关事项,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路外轨道车辆管理

第7.1条  铁路局以外(简称:路外)拥有轨道车的单位应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其中轨道车技术状态按属地管理原则,协议委托铁路局年检。

第7.2条 轨道车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凭铁路局出具年检合格的重型轨道车检查鉴定表汇总后到铁道部轨道车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年检合格证。

第7.3条  路外轨道车主管人员参照本规则规定配备,业务上接受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的指导。司乘人员年度培训、考核、年鉴等由所在铁路局实行协议委托统一管理。

第7.4条 路外重型轨道车需要到国铁线路上运行时,称为过轨运行。

第7.5条 过轨运行前应到铁路局车辆部门办理过轨技术检查。

第7.6条 过轨技术检查由铁路局车辆部门办理,其内容及程序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规定;过轨技术检查标准按《重型轨道车过轨检查技术标准》规定。

第7.7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持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和年检合格证,经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审核轨道车三大件等设备完好后,向铁路局调度所提出过轨运行申请,经同意后,与铁路局轨道车主管部门联系,办理带道司机有关手续,方可过轨运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6.1条 其它有关事项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行车组织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6.2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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